1、灞桥区狄寨街道原社事办主任王燕玲,在2013年至2014年办理低保工作中把关不严,致使1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违规领取低保金488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灞桥区红旗街道原劳保所所长邹光寅,在2013年至2014年办理低保工作中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违规领取低保金40886.5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副院长贾国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缺乏管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灞桥区红旗街道三殿村党支部委员李捍卫,2016年7月,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土地内非法建设钢构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