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原为陕西省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堡县管理部主任,负责审批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2017年6月,在邻县工作的耿某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人介绍找到邵某某寻求帮助。
邵某某明知耿某不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碍于熟人介绍,在收受耿某1万元好处费后,向当地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了虚假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收据等材料,为耿某违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2019年8月,吴堡县纪委监委对邵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2014年至2018年,邵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申请贷款资料、修改征信报告等,违规发放贷款251笔,共计6900余万元。
邵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2020年7月,邵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9月,邵某某因犯受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纪法依据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提供:陕西省吴堡县纪委监委 漫画: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