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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有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追究其执法责任……”近日,陕西
省政府发布《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建立行使执法职权、承担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逐项分解负责及配合实施的执法职权和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争议,按照争议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以组织考评为主,同时引入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外部评议结果将作为对行政执法
机关和人员作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区分具体情节,分别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证件、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3月14日)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