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管理和使用,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资金,近日,宜君县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从严管理公务用车。
一是严格车辆编制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定编标准按领导职数和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核定,无车辆编制或超车辆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新购置公务用车,并将超编车辆退回。
二是严格车辆购置标准。县处级单位可购置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县部门和乡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购置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在15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县属独立核算且编制单列的科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购置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业务用车。
三是严格车辆申购程序。公务用车严格遵守“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内,按照公务用车购置程序标准逐级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具体程序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购车单位向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报请有关单位审查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县级部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单位向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由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县纪委审核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是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或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理公车;严禁豪华装饰公车;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户,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同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必须封存停驶。对巧立名目购车、处置车辆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