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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纪委通报王忠明王申年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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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渭南市纪委就潼关县公安局局长王忠明、原潼关县法院副处级咨询员王申年所犯错误发出通报,向全市党员干部再次敲响反腐倡廉警钟。

  2000年,时任潼关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忠明,滥用手中权力,擅自决定将一名不满14周岁的学生杜某调入公安机关,并为其违规套改工资、上行政编制、上报晋升警衔。王忠明还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6。6吨,为他人提供《购买证》、《运输证》12套。王忠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以滥用职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1年,时任潼关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王申年,在该院审理苏某挪用公款102万元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指示下属做出对苏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判决,导致该案重罪轻判。王申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通报指出,王忠明、王申年之所以堕入犯罪深渊,是主观上放松世界观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宗旨、党纪国法观念淡漠的必然结果。同时还暴露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重大事项的决策往往由主要领导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周围一些人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甚至沆瀣一气,使违法违纪成为可能。王忠明、王申年案件的发生,再次给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该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制和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党纪国法观念;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增强自律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防。

  

文章来源:(案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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