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党政机关及其隶属序列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有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兴办经营性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开办的,必须彻底脱钩。二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中介机构中担任或兼任职务。已经担任的,由原任命机关予以解除或个人辞职。三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已经在中介机构从业的,必须限期择定身份。逾期按自动放弃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处理。四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投资、入股、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介机构获取经济利益。五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得将办公场地、设施等国有资产划拨、转让中介服务机构使用,不得允许中介服务机构使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或以机关单位名义挂靠经营。六是不按本规定执行,继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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