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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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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秦都区纪委监察局为加强管理,强化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结合正在开展的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制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一是不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不准在执行公务期间喝酒。三是不准私自处理举报材料或举报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四是不准擅自搞非组织行为的调查取证。五是不准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知情者的钱物、有价证券。六是不准泄露办案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或为案件当事人谋划、干扰办案。七是不准向办案人员探听案件情况,或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八是不准在办案中采取逼供等不正当手段,严格执行“两规”、“两指”有关规定。九是不准私自借用涉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的交通工具。十是不准在涉案单位为自己或其亲友办理私人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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