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试行)》,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在册正式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分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八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但需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岗位设置方案经过核准后,事业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岗位设置和聘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按政策规定设岗和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纪律处分。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