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职责、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建立行使执法职权、承担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逐项分解负责及配合实施的执法职权和责任,落实到执法机构和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争议,按照争议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以组织考评为主的方法,结合年度考评一并进行。考评机构根据不同机关和岗位的情况和特点,明确考评内容及标准,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引入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外部评议结果将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作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有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追究其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区分具体情节,分别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证件、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前,责任追究机关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可申请复核。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诉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向社会公布。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