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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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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工作方式、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进行了规定。

  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向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会议、查阅资料、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调查情况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事会可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通报结果。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政府任命,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任命并委派,不得在其曾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兼职监事由企业报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审核、批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有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本办法禁止规定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并及时获知处理结果。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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